仁愛浸信會神職人員聘用規章
神職人員聘請方式
神職人員分牧師,傳道人,神學生,聘請方式如下,
1.牧師:a.聘牧:已為牧師者,經執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及召開堂議會行使同意權後,
聘任之,薪資由執事會決議,初聘者聘期一年,續聘經執事會同意,聘
期最多三年為限。
b.按牧:於本教會擔任傳道人滿三年以上,由執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及召開堂議會
行使同意權後,恭請神學院與聯會相關牧者成立按牧小組,並公開按牧。
2.傳道人:已由神學院畢業,經執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及召開堂議會行使同意權後,
聘任之,薪資由執事會決議,初聘者聘期一年,續聘經執事會同意,聘期最多
二年為限。
3.神學生:尚於神學院讀書,經校方安排至本教會服事者,經執事會四分之三通過,薪資由執事會依校方標準彈性決定,聘期一年。
神職人員之福利
1.所有神職人員皆享有勞健保,休假完全比照勞基法。
2.薪資最低保障一年十三個月,每月薪資月初發放,年終至少加發底薪一個月。未滿
一年者依比例計算。每年薪資之調整依照教會之發展、浸信會聯會之建議及教會財務狀況彈性調整。
3.教會只提供全職牧師及傳道人家庭有教會宿舍住宿,不敷使用時教會得另租房屋,
租金由教會負擔,水、電、瓦斯、電話費均由住宿者負擔。
4.教會每年編列預算供神職人員在職進修,特會訓練。
5.神職人員(神學生除外)每週休假一日,可選擇週一至週五,但需固定列於行事曆,彈性
調整假期不在此限。
神職人員之義務
1.神職人員應善盡牧養、傳道之責及制定教會目標方向,參與執事會,並帶領或輔導各項經執事會決議之服事與聚會。
2.神職人員欲提前離職須於離職日前二個月提出,教會無法續聘時應於聘約屆滿日
前三個月由執事會提出。
神職人員之解聘
神職人員遇有下列狀況,教會得以召開堂議會解聘之,決議後立即生效。
1.背離本教派(宗派)與聖經信仰者。
2.曠職嚴重者。
3.違反國家法律,無法成為眾人典範者。
遇有爭議,由台灣美南浸信會聯會仲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