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愛浸信會執事規章
仁愛浸信會執事資格:
1.在仁愛浸信會聚會超過1年且年滿20歲。
2.已受洗且參與服事,且前一年主日崇拜全年出席率達1/2以上。
3.守什一奉獻。
4.靈命與生活具典範。
5.持續進修本教會各項裝備課程。
具備以上五個條件者具被推選資格,再經執事會委辦審核通過者,提名之。
備註:執事會委辦提名執事候選人時,應盡量以培養新同工為原則,宜避免下列狀況:
1.同一家庭中有其他人擔任本教會牧師,傳道人與執事者
2.已擔任並連任三屆執事以上者
若以教會需求考量,提名上述人選時,亦應於提名人選公告時,以週報刊登,口頭說明及張貼公告方式清楚告知弟兄姊妹
執事任期與免職遞補
1.執事選舉由執事會委辦提名,再由堂議會選出執事四至七人,執事委辦由主任牧師或傳道為當然著急人並由當任執事推舉二人並傳道同工、與若干會友(於主日聚會中公開認可)組成四至七人,但同一家庭中只能有一人擔任。
2.執事任期兩年,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執事會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若每任皆有不同且適任之主席則更美。
3.執事選舉每兩年舉行一次,當年度選舉二週前須公告提名人選,選舉一週前公告選舉人名冊,並於十月底前選舉新任執事,十二月底前舉行新任執事會議,會議中由新任執事互選主席與各項職分分工,翌年一月份第一週舉行執事交接與宣誓。
4.執事因以下原因應予免職
a.決定不在本教會聚會者
b.違反聖經真理無法為眾人典範者
c.執事會出席率未滿二分之一者
d.主日崇拜全年平均出席率未達達1/2以上
5.執事職位空缺(含自行辭職者)超過任期一半者應予補選.
執事職務與義務
1.執事應與牧師及傳道同心興旺福音,積極參與教會各項事工。
2.執事應參與執事會議。
3.執事得擔任部門主管,主席由執事會互選出。
4.執事應善盡管理教會軟硬體與財務之責任。
5.執事會成員對政府機構為當然董事會成員。
6.執事會負責提名初聘與解聘神職人員,由堂議會決議,續聘則由執事會決議。
7.執事會負責舉辦堂議會。